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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申请材料须知】普通护照/旅行证姓名加注


2026-05-18 19:06

一、适用人员:有正当合理合法理由需要在护照或旅行证上加注姓名的人员。

二、所需材料:

(一)如实、完整、准确填写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/旅行证/回国证明申请表》;

(二)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其资料页复印件;

(三)出生证、结婚证、居留证等涉及加注姓名,且在当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;

(四)陪同未成年人到场的监护人护照、旅行证等身份证件(仅适用于申请人系未成年人);

(五)出生证、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或监护关系公证书等监护关系凭证(仅适用于申请人系未成年人);

(六)使领馆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。

请注意:1、加注的办理时限,自申请人将护照(旅行证)等申请材料递交到馆之日次日起,普通件为4个工作日,加急件为3个工作日,特急件为2个工作日。如使领馆认为个案情形特殊需履行其他必要程序,办理时限会有所延长。

2、申请加注更改未成年人姓名的,原则上需父母双方到场同意,或一方到场同意并提交另一方经公证的书面同意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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